昆中招办〔2008〕3号
关于昆明市2008年高中阶段招生加分照顾的规定
各县(市)区教育局,三个开发(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社会局,各有关学校:
根据昆明市招委〔2008〕1号文件精神及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2008年昆明市高中阶段招生照顾加分规定如下:
1.应届初中毕业生,初中阶段获省级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或三好学生加15分;获市级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或三好学生加10分。
2.应届初中毕业生,初中阶段参加省级以上(由省科协、省教育厅、省科技厅主办)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获奖者,第一名(一等奖)加10分,第二、三名(二等奖、三等奖)加5分。
3.应届初中毕业生,初中阶段获以下奖项(非报体育学校专业的)给予加分:
(1)参加重大国际比赛以及由国家教育部、体育总局举办的全国性体育比赛(奥运项目)获前八名或获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加20分。
(2)参加省级(省政府组织的综合运动会、城市运动会以及省教育厅、省体育局主办)体育竞赛(奥运项目)获单项前八名或集体前五名的主力队员(足球限11人以内,其他项目限6人以内)加15分,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加10分。
(3)参加市级(市教育局、市体育局联合主办)年度中小学生运动会,单项和集体项目(主力队员足球限11人以内,其他项目6人以内),获第一名的运动员加15分,获第二、三名的运动员加10分(其中:田径、游泳项目获第一、二、三名的加15分;获四、五、六名加10分)。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籍考生照顾10分。
5.一级、二级英模子女及烈士子女照顾20分。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照顾20分。特等、一等伤残军人子女照顾10分。荣立一、二等功的现役军人和公(公安)、检(检察院)、法(法院)的干警子女照顾10分。
6.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其他县(市)区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照顾10分;民族自治县的贫困乡和其他县(市)区既是民族乡又是贫困乡(1998年前由省、市确定)的少数民族考生照顾20分。
7.农业人口独生子女,报考本市一级完中的,照顾10分;报考本市其他高中、中专、职高、职业中专的,照顾20分。
以上各项照顾规定,其照顾分数不得累加。考生条件同时符合几项者,只按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实行照顾加分,其它项不再计算。凡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考生,按《云南省2008年招收初中毕业生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规定》的照顾加分标准执行。
8.报考中专属下列情况的,同等条件优先录取。
(1)报考师范类学校的教师子女。
(2)报考医学类学校的在边境地区、贫困山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子女。
(3)少数民族考生。
9.有关要求。
(1)昆明市中招办办理加分照顾复核手续的时间为6月10日—25日,请各县(市)区招办将已初审的考生加分照顾登记表(一式二份)及有关证明、证书及侨务、民政、计生等部门出示的函件(原件及复印件)等带齐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中招办(小吉坡5号)统一审核办理有关照顾加分手续。
(2)各学校必须对有加分照顾考生的有关证书、证明及参赛项目(含一、二级运动员)的原始分数证明等材料严格审核后报县(市)区招办,并将昆明市中招办审核批准后的加分照顾考生名单及项目在校园内公示一周。
本加分照顾规定的解释权在昆明市中学招生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二日
主题词:中考 加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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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教育厅、省招办。
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
政协办公厅。
市委宣传部、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市政协教文
卫体委。
市招委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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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6月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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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田馨 共印4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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